ICS13.300
CCS A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6944—2025
代替GB6944—2012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Classificationandcodeofdangerousgoods
2025-03-28發布2025-10-01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縮略語、符號……………………………………………………………………………… 2
3.1 術語和定義………………………………………………………………………………………… 2
3.2 縮略語……………………………………………………………………………………………… 2
3.3 符號………………………………………………………………………………………………… 2
4 一般要求………………………………………………………………………………………………… 2
4.1 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和包裝類別…………………………………………………………………… 2
4.2 危險貨物分類要求………………………………………………………………………………… 3
4.3 危險貨物危險性的先后順序……………………………………………………………………… 3
4.4 樣品的運輸分類要求……………………………………………………………………………… 5
4.5 含有未另作規定的危險貨物的物品的分類要求………………………………………………… 5
5 危險貨物分類…………………………………………………………………………………………… 6
5.1 第1類 爆炸品…………………………………………………………………………………… 6
5.2 第2類 氣體……………………………………………………………………………………… 8
5.3 第3類 易燃液體………………………………………………………………………………… 10
5.4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12
5.5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13
5.6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15
5.7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19
5.8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19
5.9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19
6 危險貨物品名編號……………………………………………………………………………………… 21
參考文獻…………………………………………………………………………………………………… 22
Ⅰ
GB694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與GB6944—2012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
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的定義(見3.1.1和3.1.2,2012年版的3.1和3.2);
c) 增加了縮略語和符號(見3.2和3.3);
d) 更改了危險貨物類別和項別、危險貨物包裝類別的表述方式和內容(見4.1.1和4.1.2,2012年
版的4.1.1和4.1.2);
e) 增加了危險貨物分類要求、樣品的運輸分類要求和含有未另作規定的危險貨物的物品的分類
要求(見4.2、4.4和4.5);
f) 更改了危險性先后順序的確定,改為“當一種物質、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種以上危險性,而其名稱
又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時,或為含有未另作規定的危險貨物的物品劃定適當的條目
(UN3537~UN3548)時,其危險性的先后順序按表1確定”(見4.3.1,2012年版的5.1);
g) 增加了第1類爆炸品中煙火物質、減敏、爆炸或煙火效果的定義(見5.1.1);
h) 刪除了與各配裝組有關的可能危險項別的組合中的d)[見2012年版的4.2.3.2d)];
i) 增加了第2類氣體中的吸附氣體及定義、加壓化學品,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中的窒息性氣
體、氧化性氣體的解釋和所含2.2項氣體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條件以及氣體混合物危險項
別的劃定原則(見5.2.1、5.2.2和5.2.3);
j) 更改了第3類易燃液體的定義以及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黏性液體的條件[見5.3.1.1a)和
5.3.2.5,2012年版的4.4.1.1和4.4.3.3、4.4.3.4];
k) 增加了第3類易燃液體的包裝類別劃分的黏度和閃點對應表、閃點和初沸點確定方法(見
5.3.2);
l) 增加了第4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中的聚合性物質及定義、
滿足聚合性物質標準的混合物按4.1項聚合性物質分類的要求、自反應物質的7種類型以及
分類原則以及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出的自反應物質或自反應物質配制品的樣品被劃分
于C型自反應物質的條件(見5.4.1.1);
m) 更改了自熱物質定義,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劃定包裝類別的
依據和規定[見5.4.1.2和5.4.2.1,2012年版的4.5.2.2b)和4.5.3];
n) 更改了第5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中有機過氧化物的定義,自反應物質分類的原則、程
序、試驗方法、要求和試驗報告的樣式要求,以及氧化性固體劃定包裝類別的原則(見5.5.1.2
和5.5.2.1,2012年版的4.6.2.2和4.6.3.1);
o) 增加了未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出的有機過氧化物或者有機過氧化物配制品的樣品,劃分
于C型有機過氧化物的條件(見5.5.1.2);
p) 增加了第6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中病原體的定義(見5.6.1.2.1);
q) 增加了6.2項感染性物質的劃分原則(見5.6.3);
r) 更改了第7類危險貨物名稱表述,改為“放射性物品”(見5.7,2012年版的4.8);
s) 更改了第8類腐蝕性物質的定義和第8類危險貨物包裝類別劃分原則的表述方式(見5.8.1~
Ⅲ
GB6944—2025
5.8.2,2012年版的4.9.1~4.9.2);
t) 刪除了第8類腐蝕性物質的3個包裝類別(見2012年版的4.9.2);
u) 增加了第8類腐蝕性物質作為主要危險性的物質或混合物的條件(見5.8.2.4);
v) 增加了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中鈉離子電池、電容器、硝酸銨基化肥(見5.9.1);
w) 增加了第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中混合物的分類原則、鋰電池和鈉離子電池危險性劃定原
則(見5.9.3~5.9.5)。
本文件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第23修訂版)的有關技術內容一致。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6年首次發布為GB6944—1986,2005年第一次修訂,2012年第二次修訂;
———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Ⅳ
GB6944—2025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貨物分類的一般要求、危險貨物分類和危險貨物品名編號。
本文件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及相關活動。
本文件不適用于水路散裝運輸的危險貨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
本文件。
GB/T261 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
GB/T3536 石油產品 閃點和燃點的測定 克利夫蘭開口杯法
GB/T5208 閃點的測定 快速平衡閉杯法
GB/T6536 石油產品常壓蒸餾特性測定法
GB/T7534 工業用揮發性有機液體 沸程的測定
GB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
GB12268—2025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4371 危險品 爆炸品的認可和分項試驗程序及配裝要求
GB19452 氧化性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19521.4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19521.5 自燃固體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T21612 危險品 易燃固體自熱試驗方法
GB/T21617 危險品 固體氧化性試驗方法
GB/T21618 危險品 易燃固體燃燒速率試驗方法
GB/T21619 危險品 易燃固體遇水放出易燃氣體試驗方法
GB/T21620 危險品 液體氧化性試驗方法
GB/T21622 危險品 易燃液體持續燃燒試驗方法
GB/T21623 危險品 易燃黏性液體黏度試驗方法
GB/T21624 危險品 易燃黏性液體溶劑分離試驗方法
GB/T21775 閃點的測定 閉杯平衡法
GB/T21789 石油產品和其他液體閃點的測定 阿貝爾閉口杯法
GB/T21790 閃燃和非閃燃測定 快速平衡閉杯法
GB/T21792 閃燃和非閃燃測定 閉杯平衡法
GB/T21849 工業用化學品 固體和液體水解產生的氣體可燃性的確定
GB/T21850 化工產品固體和液體自燃性的確定
GB/T27862 化學品危險性分類試驗方法 氣體和氣體混合物燃燒潛力和氧化能力
GB30000.28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28部分:對水生環境的危害
NB/SH/T0558 石油餾分沸程分布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23修訂版)
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8修訂版)
1
GB6944—2025
3 術語和定義、縮略語、符號
3.1 術語和定義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23修訂版)(以下簡稱《規章范本》)界定的以
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
危險貨物 dangerousgoods
列入GB12268—2025的“表1危險貨物品名表”(以下簡稱危險貨物品名表),具有爆炸、燃燒、助
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環境危害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和物品。
3.1.2
聯合國編號(UN 編號) UNnumber
《規章范本》中載明的用以識別一種或一類特定的危險貨物的4位阿拉伯數字編號。
3.2 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BCF:生物濃縮系數(BioconcentrationFactor)
NOEC:無可觀察效應濃度(Noobservedeffectconcentration),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3.3 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文件。
ECx :效應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EC50:半數效應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ErC50:基于生長下降的EC50,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Kow:辛醇-水分配系數。
4 一般要求
4.1 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和包裝類別
4.1.1 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或主要的危害分為9類,其中第1類、第2類、第4類、第5類和第6類再
細分項別。
第1類 爆炸品
1.1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2項 有迸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3項 有燃燒危險并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迸射危險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
險的物質和物品;
1.4項 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5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和物品;
1.6項 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質和物品。
第2類 氣體
2.1項 易燃氣體;
2.2項 非易燃無毒氣體;
2.3項 毒性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2
GB6944—2025
4.1項 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固態退敏爆炸品和聚合性物質;
4.2項 易于自燃的物質;
4.3項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5.1項 氧化性物質;
5.2項 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6.1項 毒性物質;
6.2項 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注:類別和項別的編號順序并不是危險程度的順序。
4.1.2 除第1類、第2類、第7類、5.2項和6.2項物質,以及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危險貨物,按其危
險程度分為3個包裝類別:
———包裝類別Ⅰ: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物質;
———包裝類別Ⅱ:具有中等危險性的物質;
———包裝類別Ⅲ:具有輕度危險性的物質。
每種物質劃分的包裝類別列于“危險貨物品名表”中。
4.2 危險貨物分類要求
4.2.1 危險貨物應根據第5章各個類別的分類,確定其主要危險性。
4.2.2 符合本文件分類標準的混合物或溶液,其單一主要危險成分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出名稱的
物質,另有一種或多種不受本文件限制的物質,并/或含有微量的一種或多種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
出名稱的物質,該混合物或溶液應按“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名稱的主要成分物質的聯合國編號和正式
運輸名稱運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除外:
a) 該混合物或溶液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已具體列出名稱;
b) “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所列危險貨物的名稱和說明專門指出該條目僅適用于純物質;
c) 該混合物或溶液的危險性類別或項別、次要危險性、包裝類別或物理狀態,與“危險貨物品名
表”中所列危險貨物不同;
d) 該混合物或溶液的危險性和屬性要求采取的應急措施,與“危險貨物品名表”所列危險貨物的
要求不同。
4.2.3 對于危險性類別、物理狀態或包裝類別與列表的危險貨物相比有改變的溶液或混合物,應列入
適當的“未另作規定的”條目。
4.2.4 含有一種或多種“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列出名稱或歸類在一個“未另作規定的”條目下的危險貨
物和另一種或多種物質的混合物或溶液,當其危險性不符合本文件所規定的任何危險性類別分類標準
的,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4.2.5 滿足本文件所規定的一個或多個危險性類別分類標準的混合物或溶液,在“危險貨物品名表”沒
有列出名稱且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危險貨物組成,應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能夠準確說明該混合物或
溶液正式運輸名稱、說明、危險性類別或項別、次要危險性和包裝類別的條目。
4.3 危險貨物危險性的先后順序
4.3.1 當一種物質、混合物或溶液有一種以上危險性,而其名稱又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時,或為含
有未另作規定的危險貨物的物品劃定適當的條目(UN3537~UN3548)時,其危險性的先后順序按表1
確定。
3
GB6944—2025
表1 危險性的先后順序表
類或項和
包裝類別4.2 4.3
5.1 6.1 8
Ⅰ Ⅱ Ⅲ Ⅰ
經皮經口Ⅱ Ⅲ Ⅰ Ⅱ Ⅲ
液體固體液體固體液體固體
3
4.1
4.2
4.3
5.1
6.1
Ⅰa
Ⅱa
Ⅲa
Ⅱa
Ⅲa
ⅡⅢⅠⅡⅢⅠⅡⅢ
Ⅰ
經皮
經口
Ⅱ
吸入
經皮
經口
Ⅲ
4.2
4.2
4.3
4.3
4.3
4.3
4.3
4.3
4.3
5.1
5.1
5.1
5.1
5.1
5.1
5.1
4.1
4.1
4.2
5.1
4.3
4.3
5.1
4.1
4.1
4.2
4.2
4.3
4.3
4.3
33
6.1
6.1
6.1
6.1
6.1
6.1
6.1
6.1
5.1
6.1
6.1
33
6.1
6.1
6.1
6.1
6.1
4.3
4.3
6.1
5.1
5.1
6.1
33
6.1
4.1
6.1
4.2
6.1
4.3
4.3
6.1
5.1
5.1
6.1
33
3b
4.1
4.1
4.2
4.2
4.3
4.3
4.3
5.1
5.1
5.1
388
——
88
4.3
88
5.1
88888888
———
8888
4.3
88
5.1
88
6.1
6.1
6.1
6.1
88
338
——
4.2
8
4.3
4.3
8
5.1
5.1
8
6.1
6.1
6.1
888
———
4.1
8
4.2
8
4.3
4.3
8
5.1
5.1
8
6.1
6.1
6.1
6.1
6.1
8
333
——
4.2
4.2
4.3
4.3
4.3
5.1
5.1
5.1
6.1
6.1
6.1
6.1
6.1
8
———
4.1
4.1
4.2
4.2
4.3
4.3
4.3
5.1
5.1
5.1
6.1
6.1
6.1
6.1
6.1
8
注:—表示不可能組合。
a 自反應物質和固態退敏爆炸品以外的4.1項物質以及液態退敏爆炸品以外的第3類物質。
b 農藥為6.1項。
4
GB6944—2025
4.3.2 對于具有多種危險性而其名稱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貨物,不論其在表1中危險性的先后
順序如何,其有關危險性的最嚴格包裝類別優先于其他包裝類別。
4.3.3 下列物質和物品的危險性總是處于優先地位,其危險性的先后順序沒有列入表1:
a) 第1類物質和物品;
b) 第2類氣體;
c) 第3類液態退敏爆炸品;
d) 4.1項自反應物質和固態退敏爆炸品;
e) 4.2項發火物質;
f) 5.2項物質;
g) 具有包裝類別Ⅰ吸入毒性的6.1項物質;
h) 6.2項物質;
i) 第7類物品。
4.3.4 具有其他危險性質的放射性物品,應劃入第7類,并確認次要危險性(例外包裝件中的放射性物
品除外)。
4.3.5 具有兩個項別以上危險性的氣體和氣體混合物,危險性先后順序如下:
a) 2.3項優先于所有其他項;
b) 2.1項優先于2.2項。
4.4 樣品的運輸分類要求
4.4.1 當物質的危險類別未確定,但為進一步做試驗需要運輸該物質時,應根據托運人對該物質的認
識并依據本文件的分類標準和4.3危險性的先后順序原則,暫時劃定其危險類別、正式運輸名稱和UN
編號,并應使用所選定正式運輸名稱的最嚴格包裝類別。
4.4.2 樣品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應根據暫定的正式運輸名稱的要求運輸。
a) 該物質不是禁止運輸的物質。
b) 該物質不符合第1類標準,且不是6.2項感染性物質或第7類放射性物品。
c) 如果該物質是自反應物質,則應遵守5.4.1.1.2的規定;若該物質是有機過氧化物,則應遵守
5.5.1.2.3的規定。
d) 該樣品裝在組合容器中運輸,每個包裝件凈質量不應超過2.5kg。
e) 該樣品不得與其他的貨物混合包裝。
4.4.3 用于試驗的含能材料樣品,當含有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8修訂版)(以下簡稱《試驗和標
準手冊》)附錄6表A6.1和/或表A6.3所列化學基團的有機物質樣品,且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按
UN3224(C型自反應固體)或UN3223(C型自反應液體)運輸。
a) 樣品不含已知爆炸品、試驗中顯現爆炸效應的物質、為產生實際爆炸或煙火效果設計的化合
物,或由已知爆炸品的合成前體構成的化合物。
b) 含有機物與5.1項無機氧化性物質的混合物、復合物或鹽類,劃定為包裝類別Ⅰ或包裝類別Ⅱ
的無機氧化物,按質量計應低于15%;劃定為包裝類別Ⅲ(低度危險)的無機氧化物,按質量計
應低于30%。
c) 根據現有數據無法進行更準確的分類。
d) 樣品不應與其他貨物包裝在一起。
e) 樣品按《規章范本》包裝指南P520和特殊包裝規定PP94或PP95包裝。
4.5 含有未另作規定的危險貨物的物品的分類要求
4.5.1 尚無正式運輸名稱的物品,其中所帶危險貨物僅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有限數量內的,見
5
GB6944—2025
UN3363和特殊規定301。
4.5.2 含有危險貨物的物品,按本文件在正式運輸名稱下為其中所含危險貨物另外做出的規定,或按
4.5的規定予以分類。“物品”指含有一種或多種危險貨物(或其殘留物)的機器、儀器或其他裝置,其中
的危險貨物是物品的組成元件,為其使用或運行所必需,不能因為運輸而拆除。內包裝不應是一種
物品。
4.5.3 這類物品還可能包含有電池。屬于物品組成部分的鋰電池應經過驗證符合《試驗和標準手冊》
第三部分38.3節試驗要求的類型。含有試驗用預生產原型鋰電池的物品,或含有不超過100個電池的
生產批次中制造的鋰電池的物品,應適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特殊規定310的要求。
注:本文件單體電池和電池組統稱電池。
4.5.4 不適用于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已有特定正式運輸名稱的物品。
4.5.5 不適用于物品中所含危險貨物屬于第1類、6.2項、第7類或放射性物品的情況,但適用于含有
被排除出第1類的爆炸物的物品。
4.5.6 含危險貨物的物品,應根據情況適用表1,對物品所含的每一種危險貨物,確定其危險性并劃定
物品的類或項別。如物品中含有劃為第9類的危險貨物,該物品所含所有其他危險貨物均應視為構成
較高危險性。
4.5.7 次要危險性應代表物品所含有其他危險貨物的主要危險性。在物品僅含有一種危險貨物時,次
要危險性應是“危險貨物品名表”第5欄所列的次要危險性。如果物品含有一種以上的危險貨物,且在
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危險反應,則每一種危險貨物應單獨封裝。
5 危險貨物分類
5.1 第1類 爆炸品
5.1.1 一般規定
5.1.1.1 本類包括如下內容。
a) 爆炸性物質(物質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氣體、蒸氣或粉塵爆炸環境者,不列入第1類),不
包括那些過于危險以致不能運輸或其主要危險性符合其他類別的物質。
b) 爆炸性物品,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的數量或特性,不會使其在運輸過程中偶
然或意外被點燃或引發后因迸射、發火、冒煙、發熱或巨響,而在裝置外部產生任何影響。
c) 為產生爆炸或煙火效果而制造的,a)和b)中未提及的物質或物品。
5.1.1.2 爆炸性物質是指固體或液體物質(或物質混合物),自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其溫度、
壓力和速度高到能對周圍造成破壞,還包括煙火物質。
5.1.1.3 煙火物質是指通過不起爆的自持放熱化學反應,用來產生熱、光、聲、氣或煙的效果或綜合效果
的爆炸性物質。
5.1.1.4 爆炸性物品是指含有一種或幾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5.1.1.5 減敏是將一種或幾種減敏劑加入爆炸物中,以增加搬運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減敏劑使爆炸
物不敏感或降低爆炸物對熱、振動、撞擊、打擊或摩擦的敏感度。
5.1.1.6 爆炸或煙火效果是指通過自持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效果,包括沖擊、爆炸、碎裂、迸射、熱、光、
聲、氣、煙等。
5.1.2 項別
5.1.2.1 1.1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整體爆炸是指瞬間能影響到幾乎全部載荷的爆炸)。
5.1.2.2 1.2項 有迸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6
GB6944—2025
5.1.2.3 1.3項 有燃燒危險并有局部爆炸危險或局部迸射危險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
的物質和物品。
本項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物質和物品:
a) 可產生大量熱輻射的物質和物品;
b) 相繼燃燒產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應或兼有兩種效應的物質和物品。
5.1.2.4 1.4項 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項包括運輸中一旦點燃或引發時僅造成較小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其影響主要限于包裝件本身,并
預計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遠,外部火燒不會引起包裝件幾乎全部內裝物的瞬間爆炸。
5.1.2.5 1.5項 有整體爆炸危險的非常不敏感物質和物品。
本項包括有整體爆炸危險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引發或由燃燒轉為爆炸的可能
性極小的物質。
注:船艙內裝有大量本項物質時,由燃燒轉為爆炸的可能性較大。
5.1.2.6 1.6項 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端不敏感物質和物品。
本項包括僅含有極不敏感爆炸物質,并且其意外引發爆炸或傳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計的物品。
注:本項物品的危險僅限于單個物品的爆炸。
5.1.3 爆炸品配裝組劃分和組合
5.1.3.1 在爆炸品中,如果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或物品在一起能夠安全積載或運輸,而不會明顯增加事
故概率或在一定數量情況下不會明顯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視其為同一配裝組。
5.1.3.2 第1類危險貨物根據其具有的危險性類型劃歸6個項中的1項和13個配裝組中的1個,被認
為可以相容的各種爆炸性物質和物品列為1個配裝組。表2和表3表明了劃分配裝組的方法及與各配
裝組有關的可能危險項別的組合。
a) 配裝組D和配裝組E的物品,可安裝引發裝置或與之包裝在一起,但該引發裝置應至少配備
兩個有效的保護功能,防止在引發裝置意外啟動時引起爆炸。此類物品和包裝件應劃為D配
裝組或E配裝組。
b) 配裝組D和配裝組E的物品,可與引發裝置包裝在一起,盡管該引發裝置未配備兩個有效的
保護功能,但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如果該引發裝置意外啟動不會引起爆炸。此類包裝件應劃為
D配裝組或E配裝組。
c) 劃入配裝組S的物質或物品應經過1.4項所需的試驗確定。
表2 爆炸品配裝組劃分表
待分類物質和物品的說明配裝組組合
一級爆炸性物質A 1.1A
含有一級爆炸性物質、而不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保護裝置的物品。某些物
品,例如爆破用雷管、爆破用雷管組件和帽形起爆器包括在內,盡管這些物品不含
有一級炸藥
B 1.1B、1.2B、1.4B
推進性爆炸性物質或其他爆燃性爆炸物質或含有這類爆炸性物質的物品C 1.1C、1.2C、1.3C、1.4C
二級起爆物質、黑火藥或含有二級起爆物質的物品,無引發裝置和發射藥;或含有
一級爆炸性物質和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保護裝置的物品D 1.1D、1.2D、1.4D、1.5D
含有二級起爆物質的物品,無引發裝置,帶有發射藥(含有易燃液體或膠體或自燃
液體的除外) E 1.1E、1.2E、1.4E
含有二級起爆物質的物品,帶有引發裝置,帶有發射藥(含有易燃液體或膠體或自
燃液體的除外)或不帶有發射藥F 1.1F、1.2F、1.3F、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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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表2 爆炸品配裝組劃分表(續)
待分類物質和物品的說明配裝組組合
煙火物質或含有煙火物質的物品,或既含有爆炸性物質又含有照明、燃燒、催淚或
發煙物質的物品(水激活的物品或含有白磷、磷化物、發火物質、易燃液體或膠體、
或自燃液體的物品除外)
G 1.1G、1.2G、1.3G、1.4G
含有爆炸性物質和白磷的物品H 1.2H、1.3H
含有爆炸性物質和易燃液體或膠體的物品J 1.1J、1.2J、1.3J
含有爆炸性物質和毒性化學品的物品K 1.2K、1.3K
爆炸性物質或含有爆炸性物質并且具有特殊危險(例如由于水激活或含有自燃液
體、磷化物或發火物質)需要彼此隔離的物品L 1.1L、1.2L、1.3L
主要含有極端不敏感起爆物質的物品N 1.6N
經過包裝或設計的物質或物品:除了包裝件被火燒損的情況外,能使意外起爆引
起的任何危險效應不波及包裝件之外,在包裝件被火燒損的情況下,所有爆炸和
迸射效應也有限,不至于妨礙或阻止在包裝件緊鄰處救火或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S 1.4S
注1:配裝組劃定方法與GB14371一致。
注2:一級爆炸性物質,為產生爆炸的實際效果而制造的物質,它對熱、撞擊或者摩擦非常靈敏,即使很少的
量,爆炸或燃燒都很快。它可以傳送引爆(在爆炸初始階段)或引起臨近的二級起爆物質爆燃。
注3:一級炸藥,也稱“起爆藥”。
注4:二級起爆物質,用于起爆其他炸藥的爆炸性物質,多具有爆炸度高和爆炸猛烈的特性。
表3 爆炸品危險項別與配裝組的組合表
危險項別
配裝組
A B C D E F G H J K L N S A~S
Σ
1.1 1.1A 1.1B 1.1C 1.1D 1.1E 1.1F 1.1G — 1.1J — 1.1L — — 9
1.2 — 1.2B 1.2C 1.2D 1.2E 1.2F 1.2G 1.2H 1.2J 1.2K 1.2L — — 10
1.3 — — 1.3C — — 1.3F 1.3G 1.3H 1.3J 1.3K 1.3L — — 7
1.4 — 1.4B 1.4C 1.4D 1.4E 1.4F 1.4G — — — — — 1.4S 7
1.5 — — — 1.5D — — — — — — — — — 1
1.6 — — — — — — — — — — — 1.6N — 1
1.1~1.6
Σ 1 3 4 4 3 4 4 2 3 2 3 1 1 35
注:“—”不適用。
5.2 第2類 氣體
5.2.1 一般規定
5.2.1.1 本類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物質:
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于300kPa的物質;
b) 20℃時在101.3kPa標準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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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5.2.1.2 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冷凍液化氣體、吸附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
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氣霧劑和加壓化學品。
5.2.1.3 氣體包括以下5種運輸狀態。
a) 壓縮氣體是指在-50 ℃下加壓包裝交付運輸時完全是氣態的氣體,包括臨界溫度小于或等
于-50℃的所有氣體。
b) 液化氣體是指在溫度大于-50℃下加壓包裝交付運輸時部分是液態的氣體,可分為:
1) 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在-50℃~65℃之間的氣體;
2) 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65℃的氣體。
c) 溶解氣體是指加壓包裝交付運輸時溶解于液相溶劑中的氣體。
d) 冷凍液化氣體是指包裝交付運輸時由于其溫度低而部分呈液態的氣體。
e) 吸附氣體是指在包裝交付運輸時,將氣體吸附在固體多孔材料中,產生的貯器內部壓力在
20℃ 時小于101.3kPa,在50℃時小于300kPa。
5.2.2 項別
5.2.2.1 2.1項 易燃氣體
易燃氣體是指在20℃和101.3kPa標準壓力下,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氣體:
a) 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氣體;
b) 不論其爆炸下限如何,其爆炸極限范圍或燃燒極限范圍大于或等于12%的氣體。
5.2.2.2 2.2項 非易燃無毒氣體
5.2.2.2.1 本項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氣體。
a) 窒息性氣體:會稀釋或取代空氣中氧氣的氣體。
b) 氧化性氣體:比空氣更能引起或促使其他材料燃燒的氣體。
c) 不屬于其他項別的氣體。
5.2.2.2.2 本項不包括在溫度20 ℃時的壓力低于200kPa的條件下運輸,未經液化或冷凍液化的
氣體。
5.2.2.2.3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物質或物品中所含2.2項氣體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a) 食品,包括碳酸充氣飲料(UN1950除外);
b) 體育用球類;
c) 輪胎(航空運輸除外)。
5.2.2.3 2.3項 毒性氣體
本項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氣體:
a) 其毒性或腐蝕性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氣體;
b) LC50值小于或等于5000mL/m3 的毒性或腐蝕性氣體。
注1:LC50是指使雄性或雌性剛成年的大鼠(簡稱大鼠)連續吸入1h,最可能引起受試動物在14d內死亡一半的氣
體的濃度。
注2:因腐蝕性達到上述a)或b)標準的氣體,劃為具有腐蝕性次要危險性的毒性氣體。
5.2.3 氣體混合物危險項別的劃定
5.2.3.1 易燃性應根據GB/T27862要求的試驗或計算確定。
注:如缺少充分數據無法使用GB/T27862,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5.2.3.2 混合物的毒性程度以LC50值表示,通過試驗測定或按式(1)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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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HTLC50 = 1
Σn
i=1
fi
Ti
…………………………(1)
式中:
HTLC50 ———毒性氣體混合物LC50值,單位為毫升每立方米(mL/m3);
fi ———混合物的第i 種成分物質的摩爾分數;
Ti ———混合物的第i 種成分物質的毒性指數(當LC50值已知時,Ti 等于LC50值)。
5.2.3.3 當氣體混合物對皮膚、眼睛、黏膜具有破壞作用,或混合物腐蝕性成分的LC50值等于或低于
5000mL/m3 時,具有腐蝕性次要危險。該氣體混合物LC50值按式(2)計算:
HCLC50 = 1
Σn
i=1
fci
Tci
…………………………(2)
式中:
HCLC50 ———腐蝕性氣體混合物LC50值,單位為毫升每立方米(mL/m3);
fci ———混合物的第i 種腐蝕性成分物質的摩爾分數;
Tci ———混合物的第i 種腐蝕性成分物質的毒性指數(當LC50值已知時,Tci等于LC50值)。
5.2.3.4 氧化能力應根據GB/T27862要求的試驗或計算確定。
注:如缺少充分數據無法使用GB/T27862,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5.3 第3類 易燃液體
5.3.1 一般規定
5.3.1.1 本類包括易燃液體和液態退敏爆炸品。
a) 易燃液體是指閉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0℃或開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5.6℃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
體或含液體的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濁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例如油漆等涂料,但不包括由
于其危險特性已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還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液體:
1) 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
2) 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在溫度等于或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
氣的物質。
b) 液態退敏爆炸品是指為抑制爆炸性物質的爆炸性能,將爆炸性物質溶解或懸浮在水中或其他
液態物質后,而形成的均勻液態混合物。
5.3.1.2 符合5.3.1.1a)易燃液體的定義,但閃點高于35 ℃而且不持續燃燒的液體,在本文件中不視為
易燃液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液體被視為不能持續燃燒:
a) 在與此類貨物實際運輸過程中的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條件下,按照GB/T21622規定進行持續
燃燒試驗,結果表明不能持續燃燒的液體;
注1:無法使用GB/T21622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b) 按照GB/T3536確定的燃點大于100℃的液體;
注2:無法使用GB/T3536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c) 按質量含水大于90%且混溶于水的溶液。
5.3.2 包裝類別的劃分
5.3.2.1 對于易燃且易燃為其唯一危險性的液體,按表4確定其包裝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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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表4 按易燃性劃分的包裝類別表
單位為攝氏度
包裝類別閃點(閉杯) 初沸點
Ⅰ — ≤35
Ⅱ <23 >35
Ⅲ 23≤閃點≤60 >35
5.3.2.2 對于另有其他危險性的液體,應根據表4確定的類別和根據其他危險性的嚴重程度確定的危
險類別,按照4.3確定主要危險性,再確定分類和包裝類別。
5.3.2.3 閃點低于23℃的黏性物質,例如色漆、瓷釉、噴漆、清漆、黏合劑和拋光劑等,按照《試驗和標準
手冊》第三部分32.3小節規定的程序,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可劃入包裝類別Ⅲ:
a) 黏度和閃點應按表5計算;
表5 黏度和閃點對應表
23℃時的運動黏度(外推法)ν(剪切速率接近零)
mm2/s
流過時間t
s
噴嘴直徑
mm
閃點,閉杯
℃
20<ν≤80 2017
80<ν≤135 6010
135<ν≤220 205
220<ν≤300 32-1
300<ν≤700 44-5
700<ν 100
注:如有關物質不具有牛頓力學性質,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使用黏度杯法確定黏度,應使用可變剪切速率黏度
計,確定在23℃時物質在若干切變速率上的動力黏度系數。將獲得的值制成切變率圖,然后外推得到零切
變率。再將得到的動力黏度除以密度,便得到零切變速率的表面運動黏度。
b) 在溶劑分離試驗中,清澈的溶劑分離層小于3%;
c) 混合物或任何分離溶劑都不符合6.1項或第8類的標準;
d) 物質包裝在容量不超過450L的容器中。
5.3.2.4 由于在高溫下進行運輸而被劃為易燃液體的物質,應列入包裝類別Ⅲ。
5.3.2.5 閃點在23℃~60℃之間,無毒性、腐蝕性或環境危害,含硝化纖維素不超過20%且硝化纖維
素按干質量含氮不超過12.6%,并裝在容量不超過450L的容器內的黏性液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則不
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空運除外)。
a) 按GB/T21624進行溶劑分離試驗,溶劑分離層的高度小于總高度的3%。
注1:無法使用GB/T21624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b) 按GB/T21623,用直徑6mm 的噴嘴進行的黏度試驗,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注2:無法使用GB/T21623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1) 流過時間大于或等于60s;
2) 流過時間大于或等于40s,且黏性物質含有不超過60%的第3類物質。
5.3.2.6 閃點應采用GB/T261、GB/T5208、GB/T21775、GB/T21789、GB/T21790、GB/T21792
確定。
注:無法使用上述方法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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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5.3.2.7 液體的初沸點應采用NB/SH/T0558、GB/T7534、GB/T6536確定。
注:無法使用上述方法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5.4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5.4.1 項別
5.4.1.1 4.1項 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固態退敏爆炸品和聚合性物質
5.4.1.1.1 易燃固體是指易于燃燒的固體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體。
5.4.1.1.2 自反應物質是指即使沒有氧氣(空氣)存在,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反應的熱不穩定物質。自
反應物質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7個類型,從A 型(不得接受裝在所試驗的包裝中運輸)~G 型(不受4.1
項自反應物質規定的限制),B型~F型的分類與包裝允許的最大充裝量直接相關。自反應物質分類的
原則、程序、試驗方法、要求和試驗報告的樣式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二部分。
5.4.1.1.3 固態退敏爆炸品是指為抑制爆炸性物質的爆炸性能,用水或酒精濕潤爆炸性物質、或用其他
物質稀釋爆炸性物質后,而形成的均勻固態混合物。
5.4.1.1.4 聚合性物質是指在不添加穩定劑的情況下,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可能發生強烈放熱反應,生成
較大分子或形成聚合物的物質。符合下列條件的物質和混合物劃入4.1項聚合性物質:
a) 在要進行的運輸的條件下(交運時不管是否添加化學穩定劑),以及在包裝、中型散裝容器或可
移動罐柜中,物質的自加速聚合溫度(SAPT)為75℃或以下;
b) 顯示的反應熱為300J/g以上;
c) 不符合列入第1類~第8類的任何其他標準。
5.4.1.1.5 滿足聚合性物質標準的混合物,按4.1項聚合性物質分類。
5.4.1.1.6 未在GB12268—2025的附錄C中列出的自反應物質或自反應物質配制品的樣品,如果沒有
整套的試驗結果,在做進一步的試驗或評估的運輸過程中,應該被劃分于C型自反應物質中的一個恰
當的條目中,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現有數據表明樣品的危險性不超過B型自反應物質;
b) 樣品根據《規章范本》中包裝方法OP2進行包裝,并且每個運輸單元所載的量不超過10kg;
c) 現有數據顯示其溫度控制范圍合理,可以避免溫度過高導致分解反應,或者溫度過低發生危險
的相態分離。
5.4.1.2 4.2項 易于自燃的物質
5.4.1.2.1 本項包括發火物質和自熱物質。
5.4.1.2.2 發火物質是指即使只有少量與空氣接觸,不到5min時間便燃燒的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溶液
(液體或固體)。
5.4.1.2.3 自熱物質是指發火物質以外的與空氣接觸可自己發熱的物質。這類物質只有數量很大(幾
千克)并經過長時間(幾小時或幾日)才會燃燒。
5.4.1.3 4.3項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本項物質是指遇水放出易燃氣體,且該氣體與空氣混合能夠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質。
5.4.2 包裝類別的劃分
5.4.2.1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根據5.4.2.2~5.4.2.4的測試結果劃定
相應的包裝類別。
5.4.2.2 易燃固體應根據以下要求劃分包裝類別。
a) 易于燃燒的固體(金屬粉除外),在根據GB/T21618進行的試驗時,如燃燒時間小于45s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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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火焰通過濕潤段,應劃入包裝類別Ⅱ。金屬粉,如反應段在5min以內蔓延到試樣的全部長度
(100mm),應劃入包裝類別Ⅱ。
注1:金屬粉是指金屬或合金的粉末。
注2:無法使用GB/T21618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b) 易于燃燒的固體(金屬粉除外),在根據GB/T21618進行的試驗時,如燃燒時間小于45s并且
濕潤段阻止火焰傳播至少4min,應劃入包裝類別Ⅲ。金屬粉如反應段在大于5min但不大于
10min內蔓延到試樣的全部長度(100mm),應劃入包裝類別Ⅲ。
注3:無法使用GB/T21618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c) 摩擦可能起火的固體,應按現有條目以類推方法或按照任何適當的特殊規定劃定包裝類別。
5.4.2.3 易于自燃的物質應根據以下要求劃分包裝類別:
a) 根據GB/T21850確定的所有發火固體和發火液體應劃入包裝類別Ⅰ;
注1:無法使用GB/T21850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b) 根據GB/T21612進行試驗時,用邊長為25mm 的立方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正結
果的自熱物質,應劃入包裝類別Ⅱ;
注2:無法使用GB/T21612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c) 根據GB19521.5進行試驗時,如符合下列條件應劃入自熱物質包裝類別Ⅲ:
注3:無法使用GB19521.5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1) 用邊長為100mm 的立方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正結果,用邊長為25mm 立方
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負結果,并且該物質將裝在體積大于3m3 的包裝件內
運輸;
2) 用邊長為100mm 的立方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正結果,用邊長為25mm 的立
方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負結果,用邊長為100mm 的立方體試樣在120 ℃下
做試驗時取得正結果,并且該物質將裝在體積大于450L的包裝件內運輸;
3) 用邊長為100mm 的立方體試樣在140℃下做試驗時取得正結果,用邊長為25mm 的立
方體試樣在140 ℃下做試驗時取得負結果,并且用邊長為100 mm 的立方體試樣在
100℃ 下做試驗時取得正結果。
5.4.2.4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按照GB19521.4、GB/T21619、GB/T21849所述的試驗程序和下列
標準劃定包裝類別:
注:無法使用上述標準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a) 任何物質如在環境溫度下遇水發生劇烈反應并且所產生的氣體通常顯示自燃傾向,或在環境
溫度下遇水容易起反應,釋放易燃氣體的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質任何1min釋放10L,應
劃入包裝類別Ⅰ;
b) 任何物質如在環境溫度下遇水容易起反應,釋放易燃氣體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質
每小時釋放20L,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的標準,應劃入包裝類別Ⅱ;
c) 任何物質如在環境溫度下遇水反應緩慢,釋放易燃氣體的最大速度大于每千克物質每小時釋
放1L,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或包裝類別Ⅱ的標準,應劃入包裝類別Ⅲ。
5.5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5.5.1 項別
5.5.1.1 5.1項 氧化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是指本身未必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質燃燒的物質。
5.5.1.2 5.2項 有機過氧化物
5.5.1.2.1 有機過氧化物是指含有過氧基(-O-O-)結構,可看作是過氧化氫衍生物的有機物質,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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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一個或兩個氫原子被有機基所取代。有機過氧化物是熱不穩定物質,可能發生自分解反應并放出熱量。
此外,這類物質還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數種特性:
a) 可能發生爆炸性分解;
b) 迅速燃燒;
c) 對碰撞或摩擦敏感;
d) 與其他物質起危險反應;
e) 造成眼損害。
5.5.1.2.2 當有機過氧化物配制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不劃入5.2項:
a) 其有機過氧化物的有效氧含量X 按式(3)計算不超過1.0%,而且過氧化氫含量不超過1.0%;
X =16×Σ ni ×Ci
mi
?
è ?
?
? ÷
×100% …………………………(3)
式中:
X ———有效氧含量,%;
ni ———有機過氧化物i 每個分子的過氧基數目;
Ci ———有機過氧化物i 的質量分數,%;
mi ———有機過氧化物i 的相對分子質量。
b) 其有機過氧化物的有效氧含量不超過0.5%,而過氧化氫含量超過1.0%但不超過7.0%。
5.5.1.2.3 有機過氧化物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7個類型,從A 型(不得接受裝在所試驗的包裝中運
輸)~G型(不受有機過氧化物規定的限制),B型~F型的分類與包裝允許的最大充裝量直接相關。有
機過氧化物分類的原則、程序、試驗方法、要求和試驗報告的樣式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二部分。
5.5.1.2.4 未在GB12268—2025的附錄D中列出的有機過氧化物或者有機過氧化物配制品的樣品,如
果沒有完整的試驗數據,通過運輸送樣去做進一步的試驗或評估,被劃分于C型有機過氧化物中的一
個恰當的條目中,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現有數據顯示樣品的危險性不高于B型有機過氧化物;
b) 樣品根據《規章范本》中包裝方法OP2進行包裝,并且每個運輸裝置所載的量不超過10kg;
c) 現有數據顯示其溫度控制范圍合理,可以避免溫度過高導致分解反應,或者溫度過低發生危險
的相態分離。
5.5.2 5.1項物質包裝類別的劃分
5.5.2.1 氧化性固體按照GB19452、GB/T21617試驗程序和下列標準劃定包裝類別。
注:無法使用上述標準時,也可使用類似方法進行試驗。
a) 包裝類別Ⅰ: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燃燒
時間小于溴酸鉀與纖維素按質量比3∶2混合后的平均燃燒時間;或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
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燃燒速度大于過氧化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
3∶1混合后的平均燃燒速度。
b) 包裝類別Ⅱ: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燃燒
時間小于或等于溴酸鉀與纖維素按質量比2∶3混合后的平均燃燒時間,并且未滿足包裝類別
Ⅰ的標準;或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燃燒
速度大于或等于過氧化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1∶1混合后的平均燃燒速度,并且未滿足包裝類
別Ⅰ的標準。
c) 包裝類別Ⅲ: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燃燒
時間小于或等于溴酸鉀與纖維素按質量比3∶7混合后的平均燃燒時間,并且未滿足包裝類別
Ⅰ和包裝類別Ⅱ的標準;或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
示的平均燃燒速度大于或等于過氧化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1∶2混合后的平均燃燒速度,并且
未滿足包裝類別Ⅰ和包裝類別Ⅱ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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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d) 非5.1項: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既不能點燃也不燃
燒,或顯示的平均燃燒時間大于溴酸鉀與纖維素按質量比3∶7混合后的平均燃燒時間;或該
物質試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4∶1或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既不點燃也不燃燒,或顯示的平
均燃燒速度小于過氧化鈣與纖維素按質量比1∶2混合后的平均燃燒速度。
5.5.2.2 氧化性液體按照GB/T21620或等效方法所述的試驗程序和下列標準劃定包裝類別。
a) 包裝類別Ⅰ: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進行試驗時,自發著火,或該物
質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壓力上升時間小于50%高氯酸與纖維素之比
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壓力上升時間。
b) 包裝類別Ⅱ: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混合后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壓力上
升時間小于或等于40%氯酸鈉水溶液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壓力上升
時間;并且未滿足包裝類別Ⅰ的標準。
c) 包裝類別Ⅲ: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平均壓力
上升時間小于或等于65%硝酸水溶液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的平均壓力上升
時間;并且未滿足包裝類別Ⅰ和包裝類別Ⅱ的標準。
d) 非5.1項:該物質試樣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1∶1的混合物進行試驗時,顯示的壓力上升小
于2070kPa(表壓);或顯示的平均壓力上升時間大于65%硝酸水溶液與纖維素之比為按質量
1∶1的混合物的平均壓力上升時間。
5.6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5.6.1 項別
5.6.1.1 6.1項 毒性物質
5.6.1.1.1 毒性物質是指經吞食、吸入或與皮膚接觸后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受傷或損害人類健康的
物質。
5.6.1.1.2 本項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毒性物質(固體或液體):
a) 急性經口毒性:LD50≤300mg/kg;
注1:可參照GB/T21826或等效方法進行測試。大鼠口服后,最可能引起受試動物在14d內死亡一半的物質劑
量,試驗結果以mg/kg體重表示。
b) 急性經皮毒性:LD50≤1000mg/kg;
注2:可參照GB/T21606或等效方法進行測試。大兔的裸露皮膚持續接觸24h,最可能引起受試動物在14d內
死亡一半的物質劑量,試驗結果以mg/kg體重表示。
c) 急性吸入粉塵和煙霧毒性:LC50≤4mg/L;
注3:可參照GB/T21605或等效方法進行測試。
d) 急性吸入蒸氣毒性:LC50≤5000mL/m3,且在20 ℃和標準大氣壓力下的飽和蒸氣濃度≥
1/5LC50。
注4:大鼠連續吸入1h,最可能引起受試動物在14d內死亡一半的蒸氣、煙霧或粉塵的濃度。固態物質如果其總
質量的10%以上是在可吸入范圍的粉塵(即粉塵粒子的空氣動力學直徑≤10μm)時,則進行試驗。液態物
質如果在運輸密封裝置漏泄時可能產生煙霧,則進行試驗。不管是固態物質還是液態物質,準備用于吸入毒
性試驗的樣品的90%以上(按質量計算)宜在上述規定的可吸入范圍。對粉塵和煙霧,試驗結果以mg/L表
示;對蒸氣,試驗結果以mL/m3 表示。
5.6.1.2 6.2項 感染性物質
5.6.1.2.1 感染性物質是指已知或有理由認為含有病原體的物質。病原體是指可造成人或動物感染疾
病的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寄生蟲、真菌等)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
5.6.1.2.2 感染性物質分為A 類和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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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a) A 類:以某種形式運輸的感染性物質,在與之發生接觸(發生接觸,是在感染性物質泄漏到保護
性包裝之外,造成與人或動物的實際接觸)時,可造成健康的人或動物永久性失殘、生命危險或
致命疾病。
b) B類:A 類以外的感染性物質。
5.6.2 6.1項危險貨物包裝類別的劃分
5.6.2.1 6.1項物質,按其毒性程度劃入3個包裝類別。
———包裝類別Ⅰ:具有非常劇烈毒性危險的物質及制劑。
———包裝類別Ⅱ:具有嚴重毒性危險的物質及制劑。
———包裝類別Ⅲ:具有較低毒性危險的物質及制劑。
在確定包裝類別時,以動物試驗所得經口攝入、經皮接觸和吸入粉塵、煙霧或蒸氣試驗數據作為根
據。同時,宜考慮到人類意外中毒事故的經驗,及個別物質具有的特殊性質,例如液態、高揮發性、任何
特殊的滲透可能性和特殊生物效應。當一種物質通過兩種或更多的試驗方式所顯示的毒性程度不同
時,應以試驗所表明的危險性最大者為準。
5.6.2.2 經口攝入、經皮接觸和吸入粉塵或煙霧的包裝類別按表6確定。
a) 催淚性毒氣物質,即使其毒性數據相當于包裝類別Ⅲ的數值,也應劃入包裝類別Ⅱ。
b) 表中吸入粉塵和煙霧毒性標準以吸入1h的LC50數據為基準,應優先使用該數據。但如果僅
有4h吸入粉塵和煙霧的LC50數據,則4倍的LC50(4h)數值可等效于LC50(1h)數值。
c) 符合第8類標準,并且吸入粉塵和煙霧毒性(LC50)屬于包裝類別Ⅰ的物質,只有在經口或經皮
毒性至少是包裝類別Ⅰ或包裝類別Ⅱ時才將6.1項作為其主要危險性,否則主要危險性劃定
為第8類。
表6 經口攝入、經皮接觸和吸入粉塵或煙霧的包裝類別表
包裝類別
經口毒性
LD50/(mg/kg)
經皮毒性
LD50/(mg/kg)
吸入粉塵和煙霧毒性
LC50/(mg/L)
ⅠⅡⅢ
LD50≤5
5
50
LD50≤50
50
200
LC50≤0.2
0.2
2
5.6.2.3 有毒性蒸氣的液體應劃入下列包裝類別,其中“V”為在20℃和標準大氣壓力下的飽和蒸氣濃
度,以mL/m3(揮發度)表示。
a) 包裝類別Ⅰ:V≥10LC50且LC50≤1000mL/m3。
b) 包裝類別Ⅱ:V≥LC50且LC50≤3000mL/m3,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的標準。
c) 包裝類別Ⅲ:V ≥1/5LC50且LC50≤5000mL/m3,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或包裝類別Ⅱ的
標準。
5.6.2.4 如果已知組成混合物的每一種毒性物質的LC50數據,混合物的包裝類別按下列方式確定。
a) 混合物的LC50值按式(4)計算:
H LC50 = 1
Σ1
i=1
fi
LC50i
…………………………(4)
式中:
H LC50 ———混合物的LC50值,單位為毫升每立方米(mL/m3);
fi ———混合物的第i 種成分物質的摩爾分數;
LC50i ———第i 種成分物質的平均致死濃度,單位為毫升每立方米(mL/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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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b) 混合物中每種成分物質的揮發性按式(5)計算:
Vi =
Pi ×106
101.3 …………………………(5)
式中:
Vi ———混合物中每種成分物質的揮發性,單位為毫升每立方米(mL/m3);
Pi ———在20℃和1個大氣壓下第i 種成分物質的分壓,單位為千帕(kPa)。
c) 混合物揮發性與LC50的比率按式(6)計算:
R =Σn
i=1
Vi
LC50i
?
è ?
?
? ÷
…………………………(6)
式中:
R———混合物揮發性與LC50的比率。
d) 混合物應劃入下列包裝類別(根據混合物LC50值和R)。
1) 包裝類別Ⅰ:R≥10且LC50(混合物)≤1000mL/m3。
2) 包裝類別Ⅱ:R≥1且LC50(混合物)≤3000mL/m3,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標準。
3) 包裝類別Ⅲ:R≥1/5且LC50(混合物)≤5000mL/m3,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和包裝類
別Ⅱ標準。
5.6.2.5 對于沒有毒性成分物質LC50數據的混合物,準許根據下述簡化的閾值毒性試驗劃定混合物的
包裝類別。如使用這些閾值試驗,所確定的最嚴格的包裝類別將用于該混合物的運輸。
a) 混合物只有在下列兩項標準都滿足時,才劃入包裝類別Ⅰ。
1) 把液體混合物樣品制成蒸氣并用空氣稀釋,配置的混合物蒸氣濃度為1000mL/m3 的試
驗氣體環境。把10只大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該試驗氣體環境中1h,然后觀察
14d。如在14d的觀察期內5只以上大鼠死亡,則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小于或等于
1000mL/m3。
2) 把在20℃時與液體混合物處于平衡狀態的蒸氣樣品用9倍等體積的空氣稀釋以形成試
驗氣體環境。把10只大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該試驗氣體環境中1h,然后觀察
14d。如在14d的觀察期內5只以上大鼠死亡,則可推定混合物的揮發度大于或等于混
合物LC50值的10倍。
b) 混合物只有在下列兩項標準都滿足,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的標準時,才劃入包裝類別Ⅱ。
1) 把液體混合物樣品制成蒸氣并用空氣稀釋,配置的混合物蒸氣濃度為3000mL/m3 的試
驗氣體環境。把10只大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該試驗氣體環境中1h,然后觀察
14d。如在14d的觀察期內5只以上大鼠死亡,則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小于或等于
3000mL/m3。
2) 用在20℃時與液體混合物處于平衡狀態的蒸氣樣品形成試驗氣體環境。把10只大鼠
(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該試驗氣體環境中1h,然后觀察14d。如在14d的觀察期內
5只以上大鼠死亡,則可推定混合物的揮發度大于或等于混合物的LC50值。
c) 混合物只有在下列兩項標準都滿足,并且不符合包裝類別Ⅰ和包裝類別Ⅱ的標準時,才劃入包
裝類別Ⅲ。
1) 把液體混合物樣品制成蒸氣并用空氣稀釋,配置的混合物蒸氣濃度為5000mL/m3 的試
驗氣體環境。把10只大鼠(5只雄性、5只雌性)置于該試驗氣體環境中1h,然后觀察
14d。如在14d的觀察期內5只以上大鼠死亡,則可推定混合物的LC50值小于或等于
5000mL/m3。
2) 對液體混合物的蒸氣壓進行測量,如果蒸氣濃度大于或等于1000mL/m3,則可推定混合
物的揮發度大于或等于混合物LC50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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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5.6.2.6 確定混合物經口毒性和經皮毒性的方法
5.6.2.6.1 當按照5.6.2.2中的經口攝入毒性和經皮接觸毒性標準對6.1項混合物進行分類和劃定適當
的包裝類別時,需要確定該混合物的急性LD50值。
5.6.2.6.2 如果混合物只含有一種有效成分物質,而且該成分的LD50值是已知的,在沒有可靠的有關待
運實際混合物的急性經口攝入毒性和經皮接觸毒性的數據時,制劑的LD50值按式(7)計算:
T M =
TA ×100 CA …………………………(7)
式中:
T M ———混合物的口服或接觸LD50值,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TA ———物質A 的口服或接觸的LD50值,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CA ———混合物中組分A 的質量分數,百分比。
5.6.2.6.3 如果混合物含有一種以上的有效成分,其經口攝入或經皮接觸LD50值的確定方法有3種。
首選方法是取得可靠的有關待運實際混合物的急性經口攝入和經皮接觸毒性數據。在無法得到上述可
靠毒性數據時,準許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之一。
a) 篩選出混合物的最危險成分,并且假定該成分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所有有效成分的濃度
總和。
b) 混合物的經口攝入LD50按式(8)計算:
CA
TA
+
CB
TB
+ … +
CZ
TZ
=100 T M …………………………(8)
式中:
C ———成分A、B,…,Z在混合物中的質量分數,百分比;
T ———成分A、B,…,Z的經口攝入LD50值,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T M ———混合物的經口攝入LD50值,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注:式(8)也適用于經皮接觸LD50值計算,條件是混合物所有成分的經皮接觸LD50資料可得。
5.6.2.7 農藥包裝類別的劃分
5.6.2.7.1 農藥的LC50 和/或LD50 值已知并且劃入6.1項的所有有效農藥物質及其制劑,應按照
5.6.2.2、5.6.2.3和5.6.2.4中所載的標準劃歸適當的包裝類別。具有次要危險性的物質和制劑應按照
本文件第4.3部分危險性先后順序表進行分類,并劃定適當的包裝類別。
5.6.2.7.2 如果農藥制劑的經口攝入或經皮接觸LD50值未知,但其有效成分物質的LD50值已知,該制
劑的LD50值可以應用5.6.2.6中的程序得到。
5.6.2.7.3 部分普通農藥的LD50毒性數據參見《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農藥按危險性的分類和分類準
則》。雖然該文件可以作為農藥LD50數據的來源,但其分類制度不得用于運輸目的的農藥分類或用于
劃定農藥的包裝類別,農藥的分類應按照本文件劃定。
5.6.3 6.2項危險貨物的劃分
5.6.3.1 感染性物質應劃入6.2 項,并定為GB12268—2025 中的UN2814、UN2900、UN3291、
UN3373或UN3549。
5.6.3.2 用于個人健康護理的生物制品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除此以外,已知或有理由認為含有感染性
物質且符合劃入A 類或B類的生物制品應根據情況定為GB12268—2025中的UN2814、UN2900或
UN3373。
5.6.3.3 不符合感染性物質定義的經過基因修改的微生物和組織應執行第9類的分類標準。
5.6.3.4 醫療或臨床廢棄物,含有A 類感染性物質的,應根據情況定為GB12268—2025 中的
UN2814、UN2900或UN3549;含有B類感染性物質的,應劃入GB12268—2025中的UN3291;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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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有感染性物質概率較低的,應劃入GB12268—2025中的UN3291。
5.7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本類物品是指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濃度和放射性總活度都超過GB11806規定限值的
物品。
5.8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5.8.1 一般規定
腐蝕性物質是指通過化學作用對皮膚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傷、或在滲漏時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
成嚴重損害甚至完全損壞的物質。本類包括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物質:
a) 在暴露時間不超過4h后,在不超過14d的觀察期內,造成完好皮膚組織不可逆損傷的物質;
b) 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膚組織不可逆損傷的液體和在運輸過程中可能變成液體的固體,但在
55℃ 試驗溫度下,對鋼或鋁的表面腐蝕率超過6.25mm/a的物質。
5.8.2 包裝類別的劃分
5.8.2.1 使完好皮膚組織在暴露3min或少于3min之后開始的最多60min觀察期內造成不可逆損傷
的物質應劃入包裝類別Ⅰ。
5.8.2.2 使完好皮膚組織在暴露超過3min但不超過60min之后開始的最多14d觀察期內造成不可
逆損傷的物質應劃入包裝類別Ⅱ。
5.8.2.3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第8類物質應劃入包裝類別Ⅲ:
a) 使完好皮膚組織在暴露超過60min但不超過4h之后開始的最多14d觀察期內造成不可逆
損傷的物質;
b) 被判定不造成完好皮膚組織不可逆損傷,但在55℃試驗溫度下,對S235JR+CR型或類似型
號鋼或非復合型鋁的表面腐蝕率超過6.25mm/a的物質(如對鋼或鋁進行的第一個試驗表
明,接受試驗的物質具有腐蝕性,則無須再對另一金屬進行試驗)。
5.8.2.4 符合第8類標準并且粉塵和煙霧的吸入毒性(LC50)為包裝類別Ⅰ、但經口攝入或經皮接觸毒
性僅為包裝類別Ⅲ或更低的物質或混合物應將第8類作為主要危險性。
5.9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5.9.1 本類是指在運輸過程中存在危險但不能滿足其他類別定義的物質和物品,包括。
a) 以微細粉塵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質,如GB12268—2025中的UN2212、UN2590。
b) 會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如GB12268—2025中的UN2211、UN3314。
c) 鋰電池,如GB12268—2025中的UN3090、UN3091、UN3480、UN3481、UN3536。
d) 鈉離子電池,如GB12268—2025中的UN3551、UN3552。
e) 電容器,如GB12268—2025中的UN3499、UN3508。
f) 救生設備,如GB12268—2025中的UN2990、UN3072、UN3268、UN3559。
g) 發生火災可形成二英的物質和物品,如GB12268—2025 中的UN 2315、UN 3432、
UN3151、UN3152。
h) 在高溫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物質,是指在液態溫度達到或超過100 ℃ 且低于其閃點,如
GB12268—2025中的UN3257;或固態溫度達到或超過240 ℃ 條件下運輸的物質,如
GB12268—2025中的UN3258。
i) 危害環境物質,包括對環境有危害的液態或固態物質,以及這類物質的混合物(如制劑和廢
物),如GB12268—2025中的UN3077、UN3082。
j) 不符合6.1 項毒性物質或6.2 項感染性物質定義的經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生物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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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944—2025
GB12268—2025中的UN3245。
k) 硝酸銨基化肥,如GB12268—2025中的UN2071。
l) 運輸過程中存在危險,但不能滿足其他類別定義的其他物質和物品,如GB12268—2025中的
UN1841、UN1845、UN1931、UN1941、UN1990、UN2216、UN2807、UN2969、UN3166、
UN3171、UN3316、UN3334、UN3335、UN3359、UN3363、UN3509、UN3530、UN3548、
UN3556、UN3557、UN3558。
5.9.2 危害環境物質(水生環境)
5.9.2.1 物質滿足表7所列急性1、慢性1或慢性2的標準,應列為危害環境物質(水生環境)。
表7 危害水生環境物質的分類表
急性(短期)水生危害a
慢性(長期)水生危害b
已掌握充分的慢性毒性資料
非快速降解物質c 可快速降解物質c
沒有掌握充分的慢性毒性資料a
類別:急性1 類別:慢性1 類別:慢性1 類別:慢性1
LC50(或EC50)d≤1.00 NOEC(或ECx )≤0.1 NOEC(或ECx )
≤0.01
LC50(或EC50)d≤1.00,并且
該物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非快速降解物質;
2) BCF≥500,如沒有該數值,
log(Kow)≥4
— 類別:慢性2 類別:慢性2 類別:慢性2
— 0.1
≤1
0.01
≤0.1
1.00
該物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非快速降解物質;
2) BCF≥500,如沒有該數值,
log(Kow)≥4
a 以魚類、甲殼綱動物,和/或藻類或其他水生植物的LC50(或EC50)數值為基礎的急性毒性范圍。[如無實驗數
據,以定量結構活性關系(QSAR)估計值為基礎]。
b 物質按不同的慢性毒性分類,除非掌握所有3個營養水平的充分的慢性毒性數據,在水溶性以上或1mg/L
以上。
c 慢性毒性范圍以魚類或甲殼綱動物的NOEC或等效的ECx 數值,或其他公認的慢性毒性標準為基礎。
d LC50(或EC50)分別指96hLC50(對魚類)、48hEC50(對甲殼綱動物),以及72h或96hErC50(對藻類或其他水
生植物)。
5.9.2.2 混合物按照GB30000.28進行分類,但本文件只涉及急性毒性類別1以及慢性毒性類別1和
類別2。
5.9.3 鋰電池
電池、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電池,如果含有任何形式鋰且符合